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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吊销营业执照制度的基本内容

来源:      2019-01-08 14:08:06      点击:

     宁波注册公司小编告诉你因为在我国企业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因此营业执照与企业存续之间有很大的关联。基本上所有对企业的监督管理,都是与营业执照有关的,营业执照已经成为对企业进行工商管理的核心与基点所在。营业执照实际成为吊销营业执照制度,便能最为集中地代表我国对企业的工商管理理念。具体而言,我国吊销营业执照制度主要有以下方面内容:

  1、吊销营业执照的类型。宁波注册公司小编提醒你由于我国营业执照总体上分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非法人性质的《营业执照》两种,故吊销营业执照亦可相应分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吊销营业执照”两大类。前者主要是针对获得法人资格的公司及各类企业,后者适用于个人独资、合伙、分支机构等。除以上两类划分方法外,还可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企业形态的不同,将吊销营业执照分为“吊销个人独资企业执照、吊销合伙企业执照、吊销公司执照、吊销其它企业执照”四大类。因为,在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皆有关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具体规定。就其中的“吊销其它企业执照”而言,便是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吊销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的执照均涵盖在内。由于我国公司企业形态的复杂多样性,以及营业执照与每一类具体企业形态相对应的特性,我们也完全可以说,有多少种企业,便有多少种吊销营业执照。

  2、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不同类型的吊销营业执照,可有不同的吊销理由。依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列举的吊销理由为主线,结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我国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可归纳为以下主要方面:
  (1)虚假注册。即以各类虚假文件(含虚假注册资本证明等)骗取注册的情形。这几乎是所有的吊销营业执照类型所共同采用的理由。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其它各类企业,凡以虚假注册或者欺骗手段骗取营业执照,并情节严重时,皆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2)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公司法》第22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皆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将此纳入外,《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皆将此明文规定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
  (3)不申请注销。即已经破产或者解散清算结束后却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对此名存实亡的企业,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就此规定外,其它企业登记规定皆允许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之由。
  (4)逃避年检。企业年检制度,意在年度审视企业经营状况并就此备案公示,这是国家管理企业并维持企业经营秩序的必要手段,多数国家的企业法律皆有类似的制度。企业若是以虚假手段通过年检或者干脆不参加年检,将有可能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其它企业登记规定皆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之由。实践掌握的标准是,当一企业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时,即可以被吊销其营业执照。
  (5)滥用执照。执照颁发的对象是特定的,执照上面的内容亦是经过特定审视而特别加以记载的,且执照本身原则上不得作为谋利的手段,任何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皆实质破坏执照颁发的秩序,皆有可能引发营业执照之吊销。这一点,几乎所有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皆作了规定。
  (6)非法经营。具体又可分为两类情形:一为超越经营范围的越权经营,这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均有规定;二为违反各类法律法规的经营,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在多部法律法规中皆有各不相同的规定,因为具体非法经营的情形显然是各不相同的。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9—53条以及第56条便规定了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6种非法经营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条也明确规定了9种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此外,《环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中皆包含有因非法经营而吊销营业执照的具体规定。
  从以上简要列举可以看出,我国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确实相当宽泛,而且性质各不相同,这不仅造成我国现实之中吊销营业执照的滥用,而且使得关于吊销营业执照法律效力的争论更加激烈。
  3、吊销营业执照的实施机关。正如营业执照的颁发专属于企业登记部门一样,吊销营业执照的实施也只能由企业登记部门进行,在我国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而言,依照2001年4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对非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对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应由原公司登记机关作出”。这即表明,只有原登记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有权对该企业行使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除此,任何其它部门皆无权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尽管各有关部门有权查处企业非法经营的行为,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违反质量监管企业的查处、公安机关对赌博娱乐企业的查处、以及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的查处等,但这些部门皆不可以直接行使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在他们的建议下,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下发权,最终只能由企业原工商登记机关集中行使。
  4、吊销营业执照的实施程序。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所列举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其中第5项明确将吊销执照(其中当然也包括吊销营业执照)纳入行政处罚范畴。依照该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机关,除依法可以对相关企业进行必要的调查或者检查外,最为主要的是,应于下发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只有在听证结束后,方可最终作出处罚决定。依照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此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所以说,吊销营业执照的实施并非一挥而就,它与其它行政处罚一样,皆应受到法律程序的严格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