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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样吗

来源:      2018-05-18 09:37:37      点击: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样吗


    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时候,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差别。首先是纳税申报期限有所不同,其次是报送申报资料也有差别。接下来宁波代理记账小编详细介绍,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的差别: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有两个较大的差别。


  一是纳税申报期限不同: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原则上应以月为纳税期申报纳税;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以季度为纳税期申报纳税;部分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在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以季度(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为纳税期申报纳税。


  二是报送申报资料不同:小规模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比较简单;而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相对较多一些。


  具体来讲,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在内的纳税申报资料:


  (一)一般纳税人必须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注:本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的“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的“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自2016年12月1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此表;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 《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7号公告调整)。


  9.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二)一般纳税人需要报送的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具体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分别有:


  1. 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


  3.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 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 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另,如果你所在的企业系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的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企业或者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还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预缴增值税时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而非《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等纳税申报资料。


  其中,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相应出示以下资料: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此外,如果你所在的企业,发生销售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的业务,应在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