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企业在出现什么情况时,可以延期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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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根据相关规定,当企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可以延期申报纳税: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二)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办理延期申报的程序
(一)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室)提交延期申报申请。
(二)办税服务厅(室)发放《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三)税收管理员认真核实《延期申报申请表核准表》中纳税人填写的相关事项,签署意见,报科(所、分局)长审核签字。
(四)税源管理部门主管局长审核签字并盖区、县(市)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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